破解小区治理难题第一步,即是成立属于小区自己的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简称“业委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具体如何成立?需要履行哪些职责?这份[横琴业主委员会成立步骤]全流程指南请收好!
第一步:确认业主大会成立条件
根据《珠海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可以向镇政府、街道办提出设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
(一)占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总人数百分之十以上的业主联名的;
(二)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该区域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三)首套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超过两年,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该区域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第二步: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
符合业主大会设立条件的,镇政府、街道办应当在接到业主书面要求后的三十日内,指导业主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筹备组由镇政府或者街道办代表、居民委员会代表、建设单位代表、业主代表组成,组长由镇政府或者街道办代表担任。建设单位已经解散或者决定不参加筹备组的,应当增加业主代表参加筹备组。
第三步:筹备组根据情况确立业主委员会
根据《珠海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业主委员会委员由五至十五人单数组成,由筹备组根据本物业管理区域实际情况确定。筹备组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前,将镇街确定的业主委员会正式候选人名单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十五日。公示期间,业主或者其他相关单位、个人对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实名向镇街提出意见。镇街应当调查,并在公示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答复。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重新公示。
业主委员会履行职责
根据《珠海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决议;
(二)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实施情况;
(三)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四)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人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五)监督管理规约实施;
(六)组织和监督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七)调解业主之间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八)法律、法规和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小编整理了一些关于业主委员会的热点问答,
问题1:哪些业主不得成为业主委员会委员?
根据《珠海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业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成为业主委员会委员:
(一)存在违法装修、搭建、改变物业使用功能以及违法占用物业共有部分等行为;
(二)本人及其近亲属在所聘请的物业服务人及其关联企业工作;
(三)存在索取、非法收受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人的利益或者报酬等行为;
(四)存在泄露业主资料或者将业主资料用于与物业管理无关活动的行为;
(五)存在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行为,不宜成为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已当选的业主委员会委员违反以上规定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决定是否终止其委员职务。业主委员会不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或者业主大会无法作出决定的,由镇政府、街道办审查,认为应当终止委员资格的,作出终止决定。
问题2:业主委员会委员可以领工资吗?
根据《珠海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日常工作经费,业主委员会委员津贴,专职工作人员薪酬的发放、筹集、管理和使用由业主大会决定,并定期向全体业主公布,接受业主监督。
如果业主大会同意业主委员会委员可以领取津贴、专职工作人员的薪酬,那么业主委员会委员是可以领取一定酬劳的。
问题3:业主认为业主委员会没有认真履行职责,侵犯小区业主权益,有何救济途径?
根据《珠海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业主委员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镇政府、街道办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决定是否解散原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一)有超越职权、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严重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
(二)有严重影响社区安定和社会稳定行为的;
(三)对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并责令改正的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
又根据《珠海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镇政府、街道办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业主委员会超越职权作出的决定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由签名同意该决定的业主委员会委员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
A:根据《珠海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因客观原因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在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之前,经占总人数百分之十以上的业主提请,镇政府、街道办可以设立物业管理委员会作为临时机构,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
物业管理委员会由业主代表以及镇政府、街道办、居民委员会代表组成。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于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成立之日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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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珠海政府网整理,素材来源于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