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300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调整由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执行委员会及其工作机构实施的决定》已经2022年12月27日十三届广东省人民政府第21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省长 王伟中
2023年2月10日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调整
由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执行委员会
及其工作机构实施的决定
为支持推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以下简称合作区)建设,在合作区发展促进澳门经济适度多元的新产业、建设便利澳门居民生活就业的新家园、构建与澳门一体化高水平开放的新体系、健全粤澳共商共建共管共享的新体制,省人民政府决定将159项省级行政职权调整由合作区执行委员会及其工作机构实施。合作区执行委员会及其工作机构和省有关部门要依照职权认真组织实施,加强衔接沟通,确保相关省级行政职权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
一、认真抓好衔接落实工作。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省有关部门应当与合作区执行委员会及其工作机构完成调整职权的交接工作。对委托实施事项,要依法签订书面委托协议,细化明确委托的具体内容、执行方式、双方权利义务、责任划分、监管措施、委托期限等。对下放实施事项,自下放之日起,相关法律责任由合作区执行委员会及其工作机构承担,原省级实施部门负责相关行政职权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省级行政职权下放或者委托后,省有关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公布调整实施职权的承接机关、交接日期、具体内容等。自交接之日起,由合作区执行委员会及其工作机构负责办理相关事项,省有关部门已受理的继续完成办理。完成交接工作后,省有关部门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向省人民政府报告。本决定调整的省级行政职权此前已依法调整由珠海市实施的,本决定实施后,在合作区范围内,珠海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再实施;本决定实施前已由珠海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受理的具体事项,由珠海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继续办理。
二、省有关部门要加强培训指导和监督管理。省有关部门要制订移交工作方案,将调整实施职权的有关文件、表证单书及标准化成果等一并移交,并及时完善有关事项审批标准和技术规范;涉及使用国家垂直信息系统或者需要与中央部门进行业务对接的,要协助承接机关做好协调衔接工作;对实施过程中需征求省有关单位意见的事项,要明确工作衔接安排;对委托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要为受托机关开展工作提供便利;要通过举办培训班、现场指导等形式,加强对承接机关的业务指导和培训,增强其承接能力;要密切跟踪调整事项实施情况,通过日常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切实加强对调整实施职权的监管,及时纠正承接机关存在的问题;要定期对实施工作开展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向省人民政府提出调整完善的建议。
三、承接机关要依法履职尽责。合作区执行委员会及其工作机构要及时将承接的省级行政职权纳入权责清单管理,确保相关责任落实到位;要制订具体实施措施,主动配合省有关部门做好调整职权的衔接落实工作,严格依法规范办事行为,简化办事程序,优化办事流程,缩短办理时限,为企业和群众办事提供高效便捷服务;对调整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要及时将审批结果报省有关部门备案;要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快建立完善失信惩戒制度,利用信息技术提高监管效能,为全省深化改革提供经验;要切实加强领导,严格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处理。
合作区执行委员会及其工作机构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意见建议,请径向省大湾区办反映。
广东省调整由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执行委员会及其工作机构实施的省级行政职权目录(委托类)
序号 | 类别 | 实施单位 | 省级事项名称 | 承接单位 | 备注 |
1 | 行政许可 | 省发展改革委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含国发〔2016〕72号文件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 | 城市规划和建设局 | 外商投资项目仅限于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以外的项目。 |
2 | 行政许可 | 省发展改革委 | 需要履行项目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招标的勘察、设计、监理等与工程有关的服务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的提前单独核准 | 城市规划和建设局 | |
3 | 行政处罚 | 省发展改革委 | 对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和临时监测单位不按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的规定报送价格监测资料,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或屡次迟报价格监测资料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商事服务局 | 仅限于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直接选定的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和临时监测单位。 |
4 | 其他行政权力 | 省发展改革委 | 限额以下国家鼓励发展的内资项目确认书核发 | 经济发展局 | 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仍由省政府统一管理,海关依省政府出具的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办理税收减免,其余日常管理项目委托合作区执行委员会承担。 |
5 | 其他行政权力 |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国家鼓励发展的内资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核发或审核 | 经济发展局 | 仅限于投资总额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项目。 |
6 | 其他行政权力 |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国家鼓励发展的外资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核发或审核 | 经济发展局 | 仅限于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 |
7 | 行政许可 | 省司法厅 | 法律职业资格认定 | 法律事务局 | 仅限于对本地法律职业资格申请材料的核查。 |
8 | 行政处罚 | 省司法厅 | 对律师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权益;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商事服务局 | |
9 | 行政处罚 | 省司法厅 | 对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行政处罚 | 商事服务局 | |
10 | 行政处罚 | 省司法厅 | 对律师事务所违反规定接受委托、收取费用;违反法定程序办理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住所、合伙人等重大事项;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违反规定接受有利益冲突的案件;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对本所律师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商事服务局 | |
11 | 行政处罚 | 省司法厅 | 对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有违反内地法律、法规和规章及《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商事服务局 | |
12 | 行政处罚 | 省司法厅 | 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处或者代表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商事服务局 | |
13 | 行政处罚 | 省司法厅 | 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处聘用内地执业律师,或者聘用的辅助人员从事法律服务;开展法律服务收取费用未在内地结算;未按时报送年度检验材料接受年度检验,或者未通过年度检验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商事服务局 | |
14 | 行政处罚 | 省司法厅 | 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处或者代表同时在两个以上代表处担任或者兼任代表;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利用法律服务的便利,收受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商事服务局 | |
15 | 行政处罚 | 省司法厅 | 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处注销,在债务清偿完毕前将财产转移至内地以外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商事服务局 | |
16 | 行政处罚 | 省司法厅 | 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处的代表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商事服务局 | |
17 | 行政处罚 | 省司法厅 | 对港澳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其他组织、个人擅自在内地从事法律服务活动,或者已被撤销执业许可的代表处或者代表继续在内地从事法律服务活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商事服务局 | |
18 | 行政处罚 | 省司法厅 | 对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或者代表违反《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非法从事法律服务活动或者其他营利活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商事服务局 | |
19 | 行政处罚 | 省司法厅 | 对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聘用中国执业律师,或者聘用的辅助人员从事法律服务;开展法律服务收取费用未在中国境内结算;未按时报送年度检验材料接受年度检验,或者未通过年度检验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商事服务局 | |
20 | 行政处罚 | 省司法厅 | 对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或者代表同时在两个以上代表机构担任或者兼任代表;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利用法律服务的便利,收受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商事服务局 | |
21 | 行政处罚 | 省司法厅 | 对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注销,在债务清偿完毕前将财产转移至中国境外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商事服务局 | |
22 | 行政处罚 | 省司法厅 | 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处或者代表违反《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非法从事法律服务活动或者其他营利活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商事服务局 | |
23 | 行政处罚 | 省司法厅 | 对外国律师事务所、外国律师或者外国其他组织、个人擅自在中国境内从事法律服务活动,或者已被撤销执业许可的代表机构或者代表继续在中国境内从事法律服务活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商事服务局 | |
24 | 行政处罚 | 省司法厅 | 对律师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商事服务局 | |
25 | 行政处罚 | 省司法厅 | 对律师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或者仲裁;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泄露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商事服务局 | |
26 | 行政处罚 | 省司法厅 | 对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有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 商事服务局 | |
27 | 行政处罚 | 省司法厅 |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登记,从事已纳入《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调整范围司法鉴定业务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商事服务局 | |
28 | 行政处罚 | 省司法厅 | 对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开展司法鉴定活动;未经依法登记擅自设立分支机构;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出借《司法鉴定许可证》;组织未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人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司法鉴定委托;违反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支付回扣、介绍费,进行虚假宣传等不正当行为;拒绝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监督、检查或者向其提供虚假材料;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的行政处罚 | 商事服务局 | |
29 | 行政处罚 | 省司法厅 | 对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以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或者支付回扣、佣金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违反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同时在二个以上公证机构执业;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的行政处罚 | 商事服务局 | |
30 | 行政处罚 | 省司法厅 | 对未经登记的人员从事已纳入《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调整范围司法鉴定业务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商事服务局 | |
31 | 行政处罚 | 省司法厅 | 对司法鉴定人同时在两个以上司法鉴定机构执业,超出登记的执业类别执业,私自接受司法鉴定委托,违反保密和回避规定,拒绝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监督、检查或者向其提供虚假材料,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的行政处罚 | 商事服务局 | |
32 | 行政处罚 | 省司法厅 | 对司法鉴定机构或者司法鉴定人因严重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商事服务局 | |
33 | 行政处罚 | 省司法厅 | 司法鉴定机构有《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 | 商事服务局 | |
34 | 行政处罚 | 省司法厅 | 司法鉴定人有《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九规定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 | 商事服务局 | |
35 | 行政检查 | 省司法厅 | 对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的年度检验 | 法律事务局 | |
36 | 行政检查 | 省司法厅 | 香港、澳门法律顾问证年度注册 | 法律事务局 | |
37 | 其他行政权力 | 省司法厅 | 律师事务所名称预核准(含新设、名称变更) | 法律事务局 | |
38 | 其他行政权力 | 省司法厅 | 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受聘于内地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备案 | 法律事务局 | |
39 | 其他行政权力 | 省司法厅 |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 | 法律事务局 | |
40 | 其他行政权力 | 省司法厅 | 律师事务所吸收合伙人备案 | 法律事务局 | |
41 | 其他行政权力 | 省司法厅 |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退伙、被除名备案 | 法律事务局 | |
42 | 其他行政权力 | 省司法厅 | 公证机构变更名称、办公场所、执业区域核准 | 法律事务局 | |
43 | 其他行政权力 | 省司法厅 | 公证机构负责人核准和备案 | 法律事务局 | |
44 | 其他行政权力 | 省司法厅 | 公证机构变更负责人核准和备案 | 法律事务局 | |
45 | 其他行政权力 | 省司法厅 | 外国、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驻华(内地)代表处聘用外籍辅助人员告知性备案 | 法律事务局 | |
46 | 其他行政权力 | 省司法厅 | 公证员变更执业机构核准 | 法律事务局 | |
47 | 其他行政权力 | 省司法厅 | 律师事务所(分所)住所变更备案 | 法律事务局 | |
48 | 行政许可 | 省财政厅 | 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境内临时办理审计业务审批 | 财政局 | |
49 | 行政许可 | 省财政厅 |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审批 | 财政局 | |
50 | 行政处罚 | 省财政厅 | 对会计师事务所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对同一委托单位的同一事项,依据相同的审计证据出具不同结论的审计报告;隐瞒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发表不恰当的审计意见;未实施严格的逐级复核制度,未按规定编制和保存审计工作底稿;未保持形式上和实质上的独立;违反执业准则、规则的其他行为的行政处罚 | 财政局 | |
51 | 行政处罚 | 省财政厅 | 对会计师事务所采取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拒绝提供申请执业许可情况的真实材料的;会计师事务所采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财政局 | |
52 | 行政处罚 | 省财政厅 |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注册会计师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注册会计师业务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财政局 | |
53 | 行政处罚 | 省财政厅 | 对注册会计师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对同一委托单位的同一事项,依据相同的审计证据出具不同结论的审计报告;隐瞒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发表不恰当的审计意见;未实施严格的逐级复核制度,未按规定编制和保存审计工作底稿;未保持形式上和实质上的独立;违反执业准则、规则的其他行为的行政处罚 | 财政局 | |
54 | 行政处罚 | 省财政厅 | 对会计师事务所向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不及时报送相关材料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财政局 | |
55 | 行政处罚 | 省财政厅 | 对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中违反规定对于下述情形不予拒绝出具有关报告的行为的行政处罚:委托人示意其作不实或者不当证明;委托人故意不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和文件;因委托人有其他不合理要求,致使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报告不能对财务会计的重要事项作出正确表述。明知委托人对重要事项的财务会计处理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而不予指明;明知委托人的财务会计处理会直接损害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而予以隐瞒或者作不实的报告;明知委托人的财务会计处理会导致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产生重大误解,而不予指明;明知委托人的会计报表的重要事项有其他不实的内容,而不予指明的 | 财政局 | |
56 | 行政检查 | 省财政厅 | 对资产评估机构持续符合资产评估法第十五条规定条件的情况、办理备案情况、资产评估执业质量情况的行政检查,包括年度检查和必要的专项检查 | 财政局 | |
57 | 行政检查 | 省财政厅 |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 | 财政局 | |
58 | 行政确认 | 省财政厅 | 会计师事务所(分所)信息变更、注销备案 | 财政局 | |
59 | 行政许可 | 省自然资源厅 | 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效能审批 | 城市规划和建设局 | |
60 | 行政许可 | 省自然资源厅 |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审批 | 城市规划和建设局 | 仅限于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的乙级资质审批。 |
61 | 行政许可 | 省生态环境厅 |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 城市规划和建设局 | 可能造成跨市海洋环境影响的海洋工程建设项目除外。 |
62 | 行政许可 | 省生态环境厅 | 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批 | 城市规划和建设局 | |
63 | 行政处罚 | 省生态环境厅 | 对未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其生产、进口机动车车型的排放检验信息或者污染控制技术信息的行政处罚 | 商事服务局 | |
64 | 行政处罚 | 省生态环境厅 | 对违反《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管理办法》规定,未妥善保存微生物菌剂生产、使用、储藏、运输和处理记录,或者未执行微生物菌剂生产、使用、储藏、运输和处理的环境安全控制措施和事故处置应急预案,经责令限期改正但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 商事服务局 | |
65 | 行政处罚 | 省生态环境厅 | 对违反《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管理办法》规定,样品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结束后,未将微生物菌剂样品全部安全销毁,经责令限期改正但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 商事服务局 | |
66 | 行政处罚 | 省生态环境厅 | 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未按规定对相关场所进行辐射监测的,或者未按规定时间报送安全和防护状况年度评估报告的,或者未按规定对辐射工作人员进行辐射安全培训的或者未按规定开展个人剂量监测的处罚 | 商事服务局 | |
67 | 行政处罚 | 省生态环境厅 | 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被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经整改仍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处罚 | 商事服务局 | |
68 | 行政处罚 | 省生态环境厅 | 对违反《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规定,造成辐射事故的处罚 | 商事服务局 | |
69 | 其他行政权力 | 省生态环境厅 | 防治海洋工程污染损害海洋环境应急预案备案 | 城市规划和建设局 | |
70 | 其他行政权力 | 省生态环境厅 | 海洋工程建设运行后评价结论和改进措施备案 | 城市规划和建设局 | |
71 | 其他行政权力 | 省生态环境厅 | 对入河排污口设置的验收 | 城市规划和建设局 | |
72 | 其他行政权力 | 省生态环境厅 | 向水功能区排污的单位排污情况报告 | 城市规划和建设局 | |
73 | 行政许可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审批 | 城市规划和建设局 | |
74 | 行政许可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 | 城市规划和建设局 | 仅限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资质核定。 |
75 | 行政处罚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对勘察、设计单位未依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进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的行政处罚 | 商事服务局 | |
76 | 行政处罚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行政处罚 | 商事服务局 | |
77 | 其他行政权力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运输车、搅拌车、泵送车、搅拌机、储存器(含散装水泥中转库)、计量器等设施、设备的备案 | 城市规划和建设局 | |
78 | 行政许可 | 省交通运输厅 | 经营国内船舶管理业务审批 | 城市规划和建设局 | |
79 | 行政处罚 | 省交通运输厅 | 对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具有不按批准的国际道路运输线路、站点、班次运输、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等情形,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 | 商事服务局 | |
80 | 行政处罚 | 省交通运输厅 | 对直通港澳班车客运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的线路、口岸、日发班次下限或者停靠站点经营的;直通港澳包车客运经营者未核实包车的真实性或者招揽包车合同外的旅客乘车的;直通港澳包车客运经营者不能提供有效包车合同的;直通港澳运输车辆从事境内区间的道路运输经营等情形,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 | 商事服务局 | |
81 | 行政处罚 | 省交通运输厅 | 对由省级航道部门负责审核的项目,建设单位未依法报送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材料而开工建设的、逾期不补办手续继续建设的、报送的材料未通过审核而开工建设的行政处罚 | 商事服务局 | |
82 | 行政许可 | 省水利厅 |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认定 | 城市规划和建设局 | 仅限于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乙级资质认定。 |
83 | 行政许可 | 省农业农村厅 | 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审批 | 商事服务局 | |
84 | 行政处罚 | 省农业农村厅 | 对违法向境外提供或者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商事服务局 | |
85 | 行政许可 | 省商务厅 | 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资质认定 | 经济发展局 | |
86 | 行政处罚 | 省商务厅 | 对未按规定进行预收资金管理、实行资金存管制度、签订资金存管协议、填报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情况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商事服务局 | |
87 | 行政处罚 | 省商务厅 | 对规模发卡、集团发卡、品牌发卡企业未按规定建立业务处理系统并保障其信息安全和运行质量的,发生重大或不可恢复的技术故障时未立即向备案机关报告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商事服务局 | |
88 | 行政处罚 | 省商务厅 | 对拍卖企业出租、擅自转让拍卖经营权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商事服务局 | |
89 | 行政处罚 | 省商务厅 | 对拍卖企业雇佣未依法注册的拍卖师或其他人员充任拍卖师主持拍卖活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商事服务局 | |
90 | 行政处罚 | 省商务厅 | 对拍卖企业举办拍卖活动,未按照《拍卖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日期进行公告、或者未在拍卖会前展示拍卖标的,为竞买人提供查看拍卖标的的条件并向竞买人提供有关资料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商事服务局 | |
91 | 行政处罚 | 省商务厅 | 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构成规避招标的行为的处罚 | 商事服务局 | |
92 | 行政处罚 | 省商务厅 | 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中,对招标代理机构泄露招投标情况或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权益行为的处罚 | 商事服务局 | |
93 | 行政处罚 | 省商务厅 | 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中,对招标代理机构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或者向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的,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或者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提供咨询的行为的处罚 | 商事服务局 | |
94 | 行政处罚 | 省商务厅 | 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中,对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招标人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的行为的处罚 | 商事服务局 | |
95 | 行政处罚 | 省商务厅 | 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中,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商事服务局 | |
96 | 行政处罚 | 省商务厅 | 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中,对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商事服务局 | |
97 | 行政处罚 | 省商务厅 | 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中,对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商事服务局 | |
98 | 行政处罚 | 省商务厅 | 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中,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招标投标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商事服务局 | |
99 | 行政处罚 | 省商务厅 | 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中,对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商事服务局 | |
100 | 行政处罚 | 省商务厅 | 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中,对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商事服务局 | |
101 | 行政处罚 | 省商务厅 | 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中,对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招标文件订立合同或两者订立背离合同实质的协议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商事服务局 | |
102 | 行政处罚 | 省商务厅 | 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中,对非因不可抗力,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商事服务局 | |
103 | 行政处罚 | 省商务厅 | 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中,对招标人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不按规定退还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商事服务局 | |
104 | 行政处罚 | 省商务厅 | 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出让或出租资格、资质证书供他人投标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商事服务局 | |
105 | 行政处罚 | 省商务厅 | 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中,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人不按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商事服务局 | |
106 | 行政处罚 | 省商务厅 | 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中,对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擅离职守的;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的;私下接触投标人的;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的;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的;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的;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商事服务局 | |
107 | 行政处罚 | 省商务厅 | 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中,对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财物或其他好处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商事服务局 | |
108 | 行政处罚 | 省商务厅 | 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中,对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改变中标结果、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商事服务局 | |
109 | 行政处罚 | 省商务厅 | 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中,对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商事服务局 | |
110 | 行政处罚 | 省商务厅 | 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中,对招标人和中标人不按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合同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商事服务局 | |
111 | 行政处罚 | 省商务厅 | 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中,对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招标投标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商事服务局 | |
112 | 行政处罚 | 省商务厅 | 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中,对招标人对依法必招项目不招标或规避国际招标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商事服务局 | |
113 | 行政处罚 | 省商务厅 | 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中,对招标人与投标人相互串通、虚假招标投标的;以不正当手段干扰招标投标活动的;不履行与中标人订立的合同的;除《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第九十四条第十二项所列行为外,其他泄漏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材料或信息的;对主管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拒不执行的;其他违反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商事服务局 | |
114 | 行政处罚 | 省商务厅 | 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中,对投标人虚假招标投标的;干扰招标、评标工作的;投标文件及澄清资料与事实不符,弄虚作假的;在投诉处理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中标通知书发出之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中标的投标人不按照其投标文件和招标文件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或提供的产品不符合投标文件的;其他违反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商事服务局 | |
115 | 行政处罚 | 省商务厅 | 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中,对虚假招标投标、机构登记造假;无故废弃随机抽取的评审专家的;不按照规定及时向主管部门报送材料或者向主管部门提供虚假材料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招标投标情况及其相关数据上传招标网,网上信息与相应书面内容存在实质性不符的;不按规定对异议作出答复的,或者在投诉处理的过程中未按照主管部门要求予以配合的;因招标机构的过失,投诉处理结果为招标无效或中标无效,6个月内累计2次,或一年内累计3次的;不按规定发出中标通知书或者擅自变更中标结果的;其他违反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商事服务局 | |
116 | 行政处罚 | 省商务厅 | 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中,对招标人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的;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商事服务局 | |
117 | 行政检查 | 省商务厅 | 组织对拍卖企业进行年度核查 | 经济发展局 | |
118 | 其他行政权力 | 省商务厅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备案 | 经济发展局 | 仅限于集团发卡、品牌发卡备案。 |
119 | 其他行政权力 | 省商务厅 |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备案 | 经济发展局 | |
120 | 行政许可 | 省文化和旅游厅 | 设置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机构审批 | 民生事务局 | |
121 | 行政许可 | 省文化和旅游厅 | 导游证核发 | 经济发展局 | |
122 | 行政许可 | 省卫生健康委 | 母婴保健服务人员资格认定 | 民生事务局 | 仅限于遗传病诊断和产前诊断母婴保健服务人员资格认定。 |
123 | 行政许可 | 省卫生健康委 | 设置戒毒医疗机构或者医疗机构从事戒毒治疗业务许可 | 民生事务局 | |
124 | 行政许可 | 省卫生健康委 | 护士执业注册 | 民生事务局 | 仅限于省管权限内的护士执业注册。 |
125 | 行政许可 | 省卫生健康委 | 医疗机构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 | 民生事务局 | |
126 | 行政许可 | 省卫生健康委 | 医疗机构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 民生事务局 | |
127 | 其他行政权力 | 省卫生健康委 | 消毒产品备案 | 民生事务局 | |
128 | 行政处罚 | 省应急管理厅 | 对企业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接受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行为的处罚 | 商事服务局 | |
129 | 行政处罚 | 省应急管理厅 | 对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发现其不具备《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暂扣期满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 商事服务局 | |
130 | 行政处罚 | 省应急管理厅 | 对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经责令限期补办延期手续,逾期仍不办理的处罚 | 商事服务局 | |
131 | 行政处罚 | 省应急管理厅 | 对企业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经责令限期补办延期手续,逾期仍不办理继续进行生产的行为的处罚 | 商事服务局 | |
132 | 行政处罚 | 省应急管理厅 | 对企业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行为的处罚 | 商事服务局 | |
133 | 行政处罚 | 省应急管理厅 | 对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发现其不具备《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 商事服务局 | |
134 | 行政处罚 | 省应急管理厅 | 对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 商事服务局 | |
135 | 行政处罚 | 省应急管理厅 | 对企业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行为的处罚 | 商事服务局 | |
136 | 行政处罚 | 省应急管理厅 | 对企业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行为的处罚 | 商事服务局 | |
137 | 行政处罚 | 省应急管理厅 | 对企业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行为的处罚 | 商事服务局 | |
138 | 行政处罚 | 省应急管理厅 | 对《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施行前已经进行生产的企业,在条例施行之日起1年内,依法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逾期不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经审查不符合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继续进行生产的行为的处罚 | 商事服务局 | |
139 | 行政处罚 | 省应急管理厅 | 对承担安全评价、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出具失实报告、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商事服务局 | |
140 | 行政处罚 | 省应急管理厅 | 对安全评价机构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商事服务局 | |
141 | 行政处罚 | 省应急管理厅 | 对单位或个人未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的处罚 | 商事服务局 | |
142 | 行政处罚 | 省应急管理厅 |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 商事服务局 | |
143 | 行政处罚 | 省应急管理厅 |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商事服务局 | |
144 | 行政处罚 | 省应急管理厅 | 对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其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未按照《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并且擅自投入运行的处罚 | 商事服务局 | |
145 | 行政处罚 | 省应急管理厅 | 对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注册地址、隶属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新增产品、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安全生产产生重大影响,未按照《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的处罚 | 商事服务局 | |
146 | 行政处罚 | 省应急管理厅 | 对单位或个人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 商事服务局 | |
147 | 行政许可 | 省市场监管局 |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 商事服务局 | |
148 | 行政检查 | 省市场监管局 | 对消费品进行缺陷调查 | 商事服务局 | |
149 | 行政确认 | 省市场监管局 | 对消费品进行缺陷认定 | 商事服务局 | |
150 | 行政许可 | 省林业局 | 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城市规划和建设局 | |
151 | 行政处罚 | 省林业局 | 对林木种子企业造假行为的处罚 | 商事服务局 | |
152 | 行政征收 | 省林业局 | 对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征收 | 城市规划和建设局 | |
153 | 行政确认 | 省林业局 | 对林木种子采种林的确定 | 城市规划和建设局 |
文章来源:http://www.gd.gov.cn/zzzq/zxzc/content/post_4105544.html